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5 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
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55 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
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55 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