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