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5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4-1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 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 344- 1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 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