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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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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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