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1: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五百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