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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1: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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