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3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0 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330 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30 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