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