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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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6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 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修正
第 319- 6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 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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