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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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19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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