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18- 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318- 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