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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0: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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