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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1: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315- 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15- 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315- 1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
    談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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