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1 條
(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
論。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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