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