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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1: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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