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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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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9 條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99 條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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