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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3: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7 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297 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97 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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