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