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 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 限。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 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