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