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2 04: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2-1 條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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