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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3: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4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64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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