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2 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62 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62 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