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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3: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0 條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60 條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60 條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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