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4 條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
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54 條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
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54 條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
二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