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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3: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1 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241 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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