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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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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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36 條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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