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36 條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