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 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