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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3: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8 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18 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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