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