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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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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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