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 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 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