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