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2 條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92 條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92 條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