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 條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
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87 條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
之爆裂物或軍用槍、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