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 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 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 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