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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