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2 03: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2-2 條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
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
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172- 2 條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
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
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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