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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8.22 04: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2-1 條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
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172- 1 條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
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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