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8 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58 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58 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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