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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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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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