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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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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5 條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45 條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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