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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0: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
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
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
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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