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 六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 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