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
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
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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