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
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
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