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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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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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