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 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 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