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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6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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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5-1 條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 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115- 1 條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 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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