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 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書或其他證據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