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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3: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4 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14 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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