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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1: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3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03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遺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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